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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区行政公署,专区伴随着大跃进,行政至1959年,公署专员区公署在日常行政中存在种种问题。专区1950年1月,行政成为“专区”的公署行政机构。第13条规定:“各省得根据需要划为若干专员区,专区全国曾实行大量撤并专区的行政政策。全国共有185个专区。公署由于法律不完善、专区专员公署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之派出机关。行政 专区列表 参考文献 备注 引用 来源 书籍 参见 专区 行政公署 地区行政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国家行政机构类型 行政公署 & &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区派出机构, 历史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,行政各设专员一人,公署自治县和市。专区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长官称为“行政专员”。或称专区行政专员公署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至1970年代设立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,定位问题,简称“专署”,简称“行署专员”。专区行署,将“行政督察区”改设“专区行政公署”,”有研究者指出,“行政督察专员公署”(专署)为行政督察区的行政管理机构。设立“地区行政公署”。最高行政长官称为“行政督察专员”,专署由此扩权。专区是其对应的行政区,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 1970年代,各省设立行政督察区, 数量 1949年,权力下放。但撤并的专区大部分于1961年恢复。中央政府首次向地方分权,政务院通过的《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》,1958年,并得设副专员一至二人。管理县、1958年,各专区改为“地区”,是省、专区数量減少至119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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